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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

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400184353號令訂定發布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500318491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600162041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60038258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300172632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10036442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、第4點及第7點


一、原住民族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協助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(以下簡稱原住民學生)順利完成學業,激發向上精神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,符合清寒條件之原住民學生,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申請本助學金。

三、本要點所稱清寒,係指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。
  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。

四、每學年助學金金額如下:
   (一)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三千元。
   (二)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四千元。
    前項助學金分為上、下學期各核發一次。

五、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,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,由本會機動調整。

六、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應請領學產基金會學生助學金,惟不符學產基金會申領條件之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,得申請本助學金補助。

七、申請程序:
   (一)申請本助學金,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,向就讀學校申請。
   (二)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,應先經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,經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,造具合格學生名冊,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,提送所屬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教育局或承辦學校彙整並複審後,提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並再複審。

八、對於辦理本項業務績優人員主管機關得給予敘獎。

九、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。